我国对日美光纤预制棒进行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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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引力海外厂商

  在中国通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拉动下,国内光纤市场需求呈快速增长趋势。尤其是自2009 年《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颁布以来,随着3G 网络敷设的稳步推进,国内各大运营商对光纤的消费量大幅增加,进而带动了国内光纤预制棒需求的持续快速增长,使得中国市场成为近年来全球光纤预制棒需求最大以及增长最快的市场。

  需求持续增长且规模巨大的中国市场对日本、美国光纤预制棒厂商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2010年以来,日美光纤预制棒产品合计进口数量总体呈大幅增长态势。与此同时,由于日本、美国光纤预制棒对华出口存在明显的倾销行为,进口人民币价格持续大幅下降且一直以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造成了明显的价格削减和压低作用。此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也持续大幅下降。

  附:商务部发布的反倾销公告原文如下: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7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17号

  【发布日期】2014-0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4年1月22日收到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和支持该申请的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的光纤预制棒产量之和在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4年3月1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

  被调查产品名称:光纤预制棒,英文名称: Optical Fiber Preform或Fiber Preform。

  具体描述:光纤预制棒是具有特定折射率剖面并用于制造光导纤维(简称光纤)的石英玻璃棒。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光导纤维(简称光纤)。制造出来的光纤用于各类光缆结构进行光信号传输。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0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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