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中立争论:严格监管或抑制运营商竞争

C114 马毅华 中字

  但这些论证都不容易,因为管制总是会引起副作用。比如在本次立法过程中,谷歌专门向FCC提出了“自有CDN网络接入ISP”的问题,要求法案将把“互联网企业自有CDN网络与运营商网络的互联问题”也纳入管制,法案考虑了谷歌的请求。在2013年前的争论框架内,网络中立反对者就可以反问:相对于弱小的互联网初创企业,互联网巨头巨资自建CDN网络是不是也是一种“快车道”?保护互联网巨头的“快车道”,同时禁止运营商提供“快车道”,这样的做法是促进了竞争还是抑制了竞争?

  2014年是网络中立争论的转折点。2014年1月法庭对“Verizon vs FCC”案作出FCC败诉判决,法庭认为FCC的2010年网络中立法案缺乏管制依据,因为FCC分别于2002年将Cable宽带、于2005年将DSL宽带、于2007年将Wireless宽带划分为“非管制类业务”,据此法庭认为,对于划分为非管制类的互联网宽带业务,FCC不再有权实施更严格的监管。

  这个判决让网络中立者认识到,要贯彻网络中立,关键的问题并不在于“负面清单是不是有理”,而在于“互联网基础设施是不是该被管制”,如果管制本来就是必要的,负面清单自然就会在实践中被建立起来,如果执着于讨论负面清单条款,反对方总能指出条款的副作用,争论不会有结果。

  这样网络中立争论框架就从1.0演进到了2.0。在网络中立2.0框架下,运营商被认为是互联网生态系统的一个“基础”,互联网企业和消费者才是互联网生态系统中活跃的部分,运营商成了确保生态系统开放和健康的基础设施,成为了一种类似电网的公用事业。在2.0框架下,互联网企业负责制造内容,消费者决定内容选择,运营商只是内容传递的管道,而管道显然不能拥有决定“什么内容能被传播”以及“消费者应该选择什么内容”的权力,因此对于互联网生态系统的基础设施——运营商——显然应该进行某种管制。管制问题解决,负面清单问题则迎刃而解。

  在网络中立1.0里,网络中立的典型表述是“运营商不能屏蔽、降速、设置快车道,否则会影响互联网的开放和健康”;在网络中立2.0里,典型表述则演进为“运营商不能干扰或损害,消费者对内容的选择以及互联网企业对内容的生产,特别是不能屏蔽、降速、设置快车道,否则会影响互联网的开放和健康”。网络中立反对者对前一表述还能反驳,但对于后一表述却该如何反驳?

  本次法案更是彻底确认了网络中立2.0理念,该法案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在“A Standard for Future Conduct”条款中指明的网络中立执法原则——“The Order establishes that ISPs cannot “unreasonably interfere with or unreasonably disadvantage” the ability of consumers to select, access, and use the lawful content, applications, services, or devices of their choosing; or of edge providers to make lawful content, applications, services, or devices available to consumers.”。

  在本次立法的征求意见阶段,FCC收到了创记录的4百万份公众意见,其中支持管制和网络中立的意见占据了压倒性多数。互联网生态系统的新解读,网络中立理念的新表述,已经深入人心,即成事实。无论本次法案的前景如何,经过十余年争论的洗礼,“网络中立”已经成为了一种范式,在未来的争论中,论者要么同意网络中立,要么就得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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