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修改电信条例等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C114 中字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由工商登记前置改为后置审批以及价格改革等相关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等行政法规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专用电信网运营单位在所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后,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附件:《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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