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晚间,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孚通信)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苏州天孚仁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追梦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苏州天孚仁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苏州追梦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苏州天孚仁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追梦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是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孚通信)的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属于天孚通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 2018 年 7 月 25 日至2020 年 3 月 25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被动稀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方式,累计减持天孚通信 5.03%股份,持股比例由 49.82%减少为 44.79%。你公司在所持天孚通信股份比例减少 5%时,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减持天孚通信股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