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邮科院正式成为长江通信实际控制人 将避免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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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除上述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外,若武汉邮科院明确表示,其投资或者收购与长江通信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系基于武汉邮科院的整体发展战略,并且武汉邮科院在投资或收购过程中,已做出可以向长江通信转让该等业务的安排。在此情况下,武汉邮科院应在投资或收购该等业务之日起三年内,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许可的方式(该方式应对长江通信公平合理)加以解决;若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武汉邮科院应将该等业务转让予无关联的第三方。就同业竞争业务方面的业务机会,武汉邮科院将在解决长江通信和烽火通信的同业竞争问题后,按照两家上市公司调整后的业务方向分别以上述方式及时间安排转让该等业务机会。

  (4) 武汉邮科院不会利用对长江通信的实际控制人地位进行损害长江通信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2、为有效避免同业竞争,烽火科技作出承诺如下:

  (1)除光通信传输和接入网设备、创业投资外,烽火科技(包括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与长江通信不存在同业竞争。烽火科技承诺在接管上市公司后将尽快对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及业务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整合、资产置换、业务方向调整、清算关闭等方式),在收购完成后三年内根据承诺的方案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2)除上述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外,在烽火科技控股长江通信期间,若烽火科技(包括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不包括其控制的其他上市公司)获得有关与长江通信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机会,那么烽火科技将尽其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长江通信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长江通信。获得业务机会并具备转移条件后,应及时通知长江通信,长江通信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尽快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独立董事同意)作出决定,并通知烽火科技是否接受烽火科技提供的业务机会。如果长江通信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没有通知烽火科技,长江通信被视为放弃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受让权。长江通信放弃优先权后,烽火科技应将该等业务机会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就同业竞争业务方面的业务机会,烽火科技将在解决长江通信和烽火通信的同业竞争问题后,按照两家上市公司调整后的业务方向分别以上述程序向两家公司推荐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机会。

  (3)除上述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外,若烽火科技明确表示,其投资或者收购与长江通信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系基于烽火科技的整体发展战略,并且烽火科技在投资或收购过程中,已做出可以向长江通信转让该等业务的安排。在此情况下,烽火科技应在投资或收购该等业务之日起三年内,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许可的方式(该方式应对长江通信公平合理)加以解决;若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烽火科技应将该等业务转让予无关联的第三方。就同业竞争业务方面的业务机会,烽火科技将在解决长江通信和烽火通信的同业竞争问题后,按照两家上市公司调整后的业务方向分别以上述方式及时间安排转让该等业务机会。

  (4) 烽火科技不会利用对长江通信的控股股东地位进行损害长江通信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三、关于减少和规范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减少和规范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维护长江通信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烽火科技承诺: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将尽量规避与长江通信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将依法签订协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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